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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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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2 15:57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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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解读

    ZJBC65-2020-0004

    甬农发〔2020〕188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东钱湖管委会经发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强化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6日

    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全面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并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农业项目或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是指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以及宁波市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以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法人)组织建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接投资农业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当开展绩效后评价。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宁波市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等专项规划以及农业农村部年度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内直接投资农业项目规划布局、申报审批、项目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是局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入库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监督抽查、竣工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局各项目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相关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行业监管,并配合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审批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局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组织做好直接农业投资项目立项、变更等专家论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部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等项目储备管理,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信息维护;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统计;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参与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建设规划编制、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接投资农业项目规划布局、申报审核、项目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实施负领导责任。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实行行业监管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项目单位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并指定一名日常监管责任人负责监管工作。市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承担日常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监管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安排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全面参与项目申报、建设、重大事项变更、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每月不少于1次到现场指导检查。检查人员对发现问题项目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论证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绩效目标,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编写。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应当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书面申报文件。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承担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收文后,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上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的,以局名义组织召开评估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估。

    根据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的评估结果和相关行业处室建议意见,并结合项目实施单位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形成审批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经公示后下达审批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市农业农村局将授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和审批各地承担的直接投资农业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总投资超过(或减少)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或减少)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施工图设计提出的预算总投资超过(或减少)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具体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年度项目储备及申报要求中进行明确。符合实行简易审批程序的村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需要落实市、县财政项目建设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批复前向相应级别财政部门报告并取得书面意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局后列入下一年度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联合向市级农、财两部门申请市级财政项目建设资金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项目预算。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确需先行安排部分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可视情况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在通过市级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逐级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定后分头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改委。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直接投资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根据财政部下达中央预算内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提出分配建议,并配合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将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或市级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项目)列入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单台(件)或单批次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批复概算10%的,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按照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并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宁波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项目中不是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不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购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宁波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设备监造、信息化类项目实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监造,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审查监理单位资质。

    土建或田间工程、定制设备、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或设备建造阶段对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项目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或定制设备的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十四条  直接投资农业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逐级书面报告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三十五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和招标方案。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

    经审核确需变更的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投资计划、任务清单调整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加强质量、投资、工期和安全控制。

    项目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设资金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挪用。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申请竣工验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验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市级部门承担的直接投资农业项目,直接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提出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原则上应将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建议书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项目变更评审与项目验收评审程序,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在每年项目建设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中说明本辖区中央预算内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局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行业处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四十五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加强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由原农业部审批的地方项目如需变更、终止,农业农村部授权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变更、终止手续,相关批复文件应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推进项目绩效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投资计划并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农业项目或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投资补助,本细则特指由中央政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给予补助的方式。

    第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照规划引领、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公开透明、监督问效的原则,强化对农业农村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加大对我市“三农”领域短板的倾斜支持。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投资补助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投资资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宁波市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等专项规划以及农业农村部年度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内投资补助农业项目规划布局、申报审批、项目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是局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投资补助农业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入库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监督抽查、竣工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局各项目归口行业管理处室负责相关投资补助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行业监管,并配合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审批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配合局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组织做好投资补助农业项目立项、变更等专家论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部农业项目建设管理平台等项目储备管理,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信息维护;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统计;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参与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建设规划编制、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投资补助农业项目规划布局、申报审核、项目储备、编报投资计划建议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  县级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应指定项目日常监管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人。市级归口行业管理处室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应指定1名项目责任人作为市级监管责任人。

    第九条  加强监管指导。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应每季度安排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检查;县级日常监管责任人应全面参与项目申报、建设、重大事项变更、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到现场指导检查。检查人员对发现问题项目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及监管责任人承担项目日常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开展项目信息化管理。市级层面由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各系统具体操作。县级层面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负责单位和操作人员。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项目谋划、落实项目实施基本条件、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建设期限、建设条件(建设规划、用地、环保等审批)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

    (五)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六)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

    (七)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采取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方式实施的投资补助项目,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在单个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整县推进等整体打包实施方案。整体打包实施方案内容除包括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扶持政策、工作机制、监管措施、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经过谋划、踏勘、落实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提出申报请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根据上级有关专项工作方案(项目指南)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初步审核,经县级农业农村(渔业)局党组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涉密项目除外)后,纳入本级储备库并推送进入市级项目储备库,同时以正式请示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在向市级审批部门正式申报前,项目单位还应当向相应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财政部门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收文后,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上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核,材料齐全的,以局名义组织召开评估会,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评估。

    根据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提交的评估结果和相关行业处室建议意见,并结合项目单位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形成审批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经公示后下达审批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市农业农村局将授权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评估和审批各地承担的投资补助农业项目。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项目审核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上级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的用地、规划、环评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应达到规定深度,满足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要求;

    (六)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在通过市级审核后,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做好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编制完成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分头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需要市县两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同级财政局后列入下一年度县级财政项目预算,联合向市级农、财两部门申请市级财政项目建设资金并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和农业农村部下达的任务清单,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及时将相关计划、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根据财政部下达中央预算内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提出分配建议,并配合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将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二十三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应当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内容列入投资计划:

    (一)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二)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列支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确因客观原因须做上述变更,或因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变更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逐级按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程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五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

    第二十六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第一次中央投资到位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逐级书面报告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初验及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重点审查项目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可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请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规范存档。项目单位应当分别向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分别报送1-2份项目档案备查。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加强对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原则上应将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项目变更审核与项目验收审核程序,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项目绩效管理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及时调度进展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在每年项目建设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中说明本辖区中央预算内农业建设项目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局发展规划与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行业处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适时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纳入日常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内容之一,开展运行监控,指导项目单位及时纠正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绩效评价效果好的项目单位,进入白名单,新申报项目优先审核;对问题较多的项目单位,进入黑名单,新申报项目审核排名靠后;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需要紧急下达投资补助的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