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海渔振办〔2020〕8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一打三整治”协调办:
为加强“异地挂靠”渔船管理,切实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宁波市“三类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甬海渔振办〔2020〕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内“异地挂靠”渔船买卖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符合买卖条件的渔船,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明确限制买卖的渔船除外。
二、 交易过户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内跨区县(市)买卖渔船事实成立,符合船舶交易条件规定的渔船,买卖双方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督促买卖双方于2020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确保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内“异地挂靠”渔船的过户工作。
符合买卖条件的渔船必须签订渔船买卖合同。同时,渔船买卖双方应签订生产成本补贴分割协议,对生产成本补贴申报应该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浙海渔计〔2016〕24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三、管理要求
有关乡镇(街道)及其所属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履行渔船管理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渔船的股份合作、股份变更、股份转让、股份纠纷等基本情况和动态,如发现擅自买卖渔船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切实维护渔船管理秩序。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挂靠渔船排摸和登记造册工作,加强挂靠渔船管控,及时将外地籍挂靠渔船通报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
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过户前必须落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当接受本辖区船舶所有人的申请。
四、违规处罚
对符合买卖条件逾期未办理申请过户手续的,一经查实律责令停航整改直至整改完成。停航整改期间,暂停发放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对卖至市外的渔船,鼓励渔船实际所有人办理过户手续,对逾期不过户的渔船予以重点监管。对三证已过期或失去联系无法监管的渔船,责令渔船持证人主动办理注销手续,对逾期不注销的予以公告注销。
本通知下发之后,所有船舶买卖均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宁波市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