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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中级、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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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6 16:05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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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农发〔2020〕173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专业中级、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的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拓宽职业农民职称评审渠道,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大学生参加申报,引导更多的职业农民参加评审。坚持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今年内达到退休的(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不列入申报。

    二、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技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农人发〔2020〕33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坚持客观公正评价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体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品等标志性业绩。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申报人员应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核实近3年(2018-2020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并按《浙江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农人发〔2019〕7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须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传个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申报系统”只接收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生成的《公需、专业科目登记证明》。

    (三)突出“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导向。对在农业领域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中撰写的专题调研报告、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方案、田间试验报告等,且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印发、采纳、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视同论文,并填入论文相应栏内。材料的真实性、实用性、创新性由所在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把关,并提交《视同论文材料审核表》。

    (四)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上传《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扫描件,市直单位经市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各区县(市)单位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各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五)采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从今年开始,农业职称评审、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实行无纸化网上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登录系统,定期维护有关信息,具体维护要求见附件1。

    (六)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条件》(浙农人发〔2020〕33号)第十九条规定及其他职称评审纪律相关规定,对存在违规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行为的申报人员进行按要求处理。

    四、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市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推荐等程序上报市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申报高级的再上报省农业技术(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办公室或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个人申报分正常申报、自评分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标志性业绩申报。

    1.正常申报。申报人员符合《评价条件》(浙农人发〔2020〕3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按要求填写个人业绩档案和职称申报信息,经各区县(市)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初审、人社部门审核提交市中评委评审、推荐评审。

    2.自评分申报。申报人员按照《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申报的,填写《农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量化自评分表》。副高自评分须达到60分的规定分值的,并经两位在岗同行知名正高级农业专家核准达到规定分值的,推荐专家填写《农业技术(工程)副高级职称评审专家推荐表》,提交市中评委评审推荐。中级自评分申报须达到40分的规定分值,并经两位在岗同行知名副高级农业专家核准达到规定分值的,推荐专家填写《农业技术(工程)中级职称评审专家推荐表》,提交市中评委评审。

    3.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按照要求填写《农业技术(工程)中级职称评审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审核表》、《农业技术(工程)副高级职称评审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审核表》,经所在单位、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提交市中评委评审、推荐评审。职业农民中级职称评审按甬农发〔2019〕135号文件执行。

    4.标志性业绩申报。申报人员按《评价条件》相应规定的申报的,填写《农业技术(工程)中级职称评审标志性业绩审核表》、《农业技术(工程)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志性业绩审核表》,经所在单位、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提交市中评审委评审、推荐评审。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将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填入呈报单位意见栏。

    (三)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市里统一分配。具体申报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3。

    五、其他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件4。

    (二)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市人力社保厅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答辩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需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证书发放。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申报管理系统或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根据浙人社发〔2017〕117号文件精神,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六)收费标准。《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高级职务推荐费每人150元。高级职务评审费省高评委不收取。

    (七)申报时间节点。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所在单位按平台规定时间审核报送,所在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2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系统操作咨询:评审系统首页的“帮助中心”。本通知及所列附件,均可从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政务网下载,其他附件可在“申报系统”下载。联系人:孙桂军、汤学友;联系电话:89186647。QQ群:815585656。

    附件: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农业技术与农业工程中级、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docx

    1.个人业绩档案要求

    2.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3.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4.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5.举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意见表

    6.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