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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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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8 14:55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浙农种发〔2019〕6号   主题词:应急预案

  •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24日

     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农业自然灾害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持续低温阴雨、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台风、强热带风暴、风雹、冷冻和雪灾等农业(含畜牧业、渔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区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农作物生物灾害的,按照《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渔业抗台的,按照《渔业防台减灾应急处置预案操作手册》规定执行。

    二、工作原则

    (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注重平时预防和灾害规避,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强化应急防范,提高农业防灾救灾能力。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责任体系,有效组织实施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三)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分工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旦发生农业自然灾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开展抗灾救灾,做到早部署、早落实。

    (四)以人为本,减轻损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将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的经济损失。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由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厅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种植业处,由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农业抗灾救灾领导机构。

    (二)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农业抗灾救灾职责。根据灾情和农业生产情况,组织部署农业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或宣布应急终止的决定,视情向灾区派出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组,协调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业抗灾救灾工作。

    (三)厅相关单位农业抗灾救灾职责。

    办公室:负责全省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收集和灾情审核,负责抗灾救灾宣传口径审定,安排人员应急值班。

    法规处:负责指导抗灾救灾过程中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管,维护农资经营秩序。

    政策改革处:负责指导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抗灾救灾工作。

    规划处:负责对26+3县的受灾地区,统筹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并按照扶贫项目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计财处:负责农业救灾资金的争取落实、监督管理及绩效考核,指导灾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产业信息处:负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和农家乐经营主体抗灾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后“菜篮子”产品市场信息。

    合作经济处:负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科教处:负责组织农业抗灾救灾知识及技术培训,组织农技人员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科技服务。

    种植业处:负责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管理,组织研究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工作计划、措施;及时收集反映灾害预测预报信息,组织对重要灾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灾情发生时及时组织开展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做好种植业灾情统计调查,上报灾情和抗灾救灾动态;组织、指导种植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承担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畜牧兽医处:负责畜牧业抗灾救灾工作,制定畜牧业抗灾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畜牧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渔业渔政处:负责渔业(渔港)抗灾救灾工作,制定渔业抗灾救灾技术措施,组织、指导渔业抗灾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做好渔业灾情统计调查。

    农机化处:负责农业机械方面的抗灾救灾工作,制定农机装备的抗灾救灾措施,组织、指导农机装备参与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农田建设处:负责农田建设方面的抗灾救灾工作,加强农田抗灾能力建设,制定农田建设的抗灾救灾技术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农田损毁修复工作。

    畜牧农机中心:负责提出畜牧农机行业防灾救灾技术措施,加强防灾救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落实渔船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加强渔业应急值守和指挥,协助海上渔船应急救援等工作。

    植保检疫站:负责监测灾后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动态,发布预警信息和防治意见,指导灾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出救灾农药储备、动用、调剂计划。

    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厅本级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制定种植业抗灾救灾技术措施,协助做好种植业灾情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抗灾救灾,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耕肥管理站:负责制定土壤肥料方面的抗灾救灾技术措施,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土壤肥料技术指导工作。

    农场管理站:负责指导国有农场防灾救灾工作,做好国有农场灾情统计调查,指导国有农场灾后生产恢复。

    农药管理站:负责指导我省农药生产企业抗灾救灾工作,联系生产企业提供灾后防治病虫害短缺的农药。

    种子管理站:负责制定农作物种子(苗)抗灾救灾技术措施,提出救灾种子(苗)储备、动用、调剂计划并组织实施。

    宣传中心: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正确引导媒体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宣传。

    信息中心:负责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农民信箱等向社会公众、全省农业系统、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授权发布抗灾救灾预警信息,保障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水产推广站:负责提出渔业防灾救灾技术措施,加强防灾救灾技术培训和推广应用,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四、预防预警

    (一)灾害预防

    1.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农业技术培训内容,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培训,提高农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农业设施设备建设。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调整优化生产布局,发展避灾农业生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渔船、渔港、渔排、渔业生产相关设施设备、休闲观光农业、农家乐、畜禽圈舍、设施农业、农机设备库房、农田基础设施、国有农场等场所或设施的加固和防护,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3.抓好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适时储备必要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兽药、饲料、肥料、农药、药械、农机具、柴油等救灾物资。

    (二)灾害预警

    保持与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会商分析和灾情研判。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通过农民信箱、短信等途径,及时告知农民群众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1.气象、水利、海洋、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布灾害预测预报。

    2.低温阴雨、高温干旱等进行性自然灾害趋重。

    3.突发性冰雪冻害。

    4.其它突发性农业自然灾害。

    五、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按照农业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特别重大)、Ⅱ(重大)、Ⅲ(较大)、Ⅳ(一般)四级灾害和四级应急响应。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条件时,省厅启动应急响应,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厅应急响应级别。

    (一)响应启动

    1.Ⅰ级响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省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30%以上;

    (2)省防指启动Ⅰ级响应;

    (3)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一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2.Ⅱ级响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全省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20%-30%;

    (2)一个或多个市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受灾市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30%以上;

    (3)省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二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3.Ⅲ级响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一个或多个市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受灾市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20%-30%;

    (2)一个或多个县(市、区)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受灾县(市、区)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30%以上;

    (3)省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特殊情况下需作为三级响应农业自然灾害。

    4.Ⅳ级响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一个或多个县(市、区)主要农作物成灾面积占受灾县(市、区)当季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20%-30%。

    (2)省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3)特殊情况下需作为四级响应的农业自然灾害。

    (二)响应措施

    1. Ⅰ级响应

    (1)厅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全省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

    (2)省厅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和省有关部门。

    (3)省厅向重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必要时动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帮助灾区调剂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省厅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5)灾害发生地农业农村局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变化;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14时、20时向省厅报告灾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2.Ⅱ级响应

    (1)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研究部署全省抗灾救灾措施和应急工作。

    (2)省厅加强值班并视情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和省有关部门。

    (3)省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救灾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帮助灾区调剂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省厅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5)灾害发生地农业农村局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变化;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18时向省厅报告灾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3.Ⅲ级响应

    (1)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会议,会商灾情,部署应急工作。

    (2)省厅加强值班,密切监测灾情动态,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有关部门。

    (3)省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派出救灾工作组,指导灾区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动用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帮助灾区调剂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4)省厅积极争取救灾资金及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5)灾害发生地的农业农村局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变化;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18时向省厅报告灾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 Ⅳ级响应                                                      

    (1)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加强灾情调度和救灾指导,将情况报告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省有关部门。

    (2)灾害发生地的农业农村局应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变化;灾害发生地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每日8时向省厅报告灾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三)响应变更和终止

    1.灾害等级、响应启动与响应终止,由厅农业抗灾救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厅农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根据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农业生产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收到省防指响应终止或当收到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发布的预报显示灾害对农业生产无明显影响的信息时,宣布响应终止。

    2.各地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地的灾害发展情况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四)信息报送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情况并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造成重大损失或情况紧急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第一时间报省厅,同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一时难以掌握详细灾害信息的,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核查、补报详情。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时间要求报送信息。

    六、灾后处置

    (一)加强救助,尽快恢复生产。加强对受灾地区农业生产的技术服务,组织指导受损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修复,指导灾区农民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协调组织区域间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拨,积极争取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协调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保险赔付。

    (二)加强总结,指导今后工作。各地要认真开展灾害损失、发生原因和后续影响的评估分析,总结灾害预防处置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意见建议,探索形成防灾避灾的有效措施和长效机制。

    七、应急保障

    (一)健全抗灾救灾组织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抗灾救灾组织体系,落实责任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预案,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提高抗灾救灾能力。

    (二)全力加强抗灾救灾相应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防灾预算和救灾资金。加强抗灾救灾物资保障,结合实际储备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灾害发生后优先保证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组建抗灾救灾技术指导组,抓好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指导工作。

    (三)确保信息沟通顺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做到灾情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加强通信保障,确保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八、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10日原浙江省农业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浙农产发〔20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