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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征求《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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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05 15:42
  •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 文号:   主题词:渔业船舶管理
  •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请各市渔业主管局汇总辖区内修改意见,于12月13日前书面意见盖章反馈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处,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钱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351。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日

     

    关于加强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9〕2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渔业船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休闲渔船管理问题

    (一)各地要根据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休闲渔业船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海渔办函〔2017〕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休闲渔船安全监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海渔政函〔2017〕1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休闲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休闲渔船规模,按照本地渔船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当地海洋捕捞渔船实际减船总量内,安排休闲渔船的新建数量,同时不得突破当地休闲渔船发展规划确定的控制总量。请各地将经设区市批准的休闲渔船发展规划于12月20日报省厅渔业渔政处备案。

    (二)2020年起,对原持有体验式拖网捕捞许可证的休闲渔船,不再换发体验式拖网捕捞许可证。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经省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专项(特许)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从事休闲体验活动:

    1.严格控制专项特许数量,专项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当地休闲渔船发展规划确定的数量;

    2.专项特许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

    3.船上必须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对每一航次体验式捕捞过程进行拍摄,以备主管部门核查;

    4.体验式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54mm;上纲长度≤15m;每次只能1顶网具下海;

    5.必须在当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进行休闲活动,每一航次体验式捕捞活动时间不超过2小时;渔获物总重量不超过15kg;对易存活的幼体必须及时放生;

    6.捕捞渔获物只能用于游客在本船上或与此船配套的渔家乐内食用,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7.每一航次必须如实填写渔获物登记表,详细记载体验式捕捞渔获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休闲渔船监督检查,对每艘体验式拖网休闲渔船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取得专项特许证的休闲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吊销专项特许证,并取消再次申请的资格。

    (三)本《通知》印发后,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使用体验式拖网渔具的休闲渔船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海渔办函〔2017〕18号)废止。今后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管理问题

    (一)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上述三类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可以互相使用,但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其他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能用于上述三类辅助船。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按照《规定》中其他辅助船管理。

    (二)新建、更新改造捕捞辅助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原则上船长不得小于12米。

    2.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不得低于0.5;或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不超过淘汰船三者乘积。

    3.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6.0;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

    (三)根据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要求和捕捞辅助船管理实际,请各地抓紧梳理辖区内捕捞辅助船的情况与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内的数据,并将梳理结果在今年年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报我厅渔业渔政处。

    三、关于持临时证捕捞渔船管理问题

    临时证是原农业部为清理整顿2000年全国渔船普查登记在册的涉渔“三无”船舶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根据《规定》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临时证渔船作业类型、场所的许可管理,不得核准其从事拖网作业,核准的作业场所仅限定在发证主管机关所在地的管辖海域。

    根据《通知》关于“分类清理现有临时证渔船,逐步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的要求,对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临时证渔船,在一次性缴纳现船龄与该船一般老旧船龄之差年份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后,可以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但有功率备注的临时证渔船,必须补足功率后,方可纳入基本证渔船管理。

    四、关于养殖渔船管理问题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要求,养殖渔船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全省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浙江省2018年渔业经济统计资料》中养殖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详见附表)。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面积、生产及管理状况,科学规划并确定本地区控制目标,做到养殖渔船与养殖生产情况相匹配。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养殖渔船的管理,制定养殖渔船管理办法,严禁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生产。申请养殖渔船必须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

    附件:浙江省养殖渔船总量控制指标数

    附件

    浙江省养殖渔船总量控制指标数

    地区

    船数(艘)

    功率(千瓦)

    杭州市

    143

    2887

    宁波市

    836

    14736

    温州市

    3150

    25668

    嘉兴市

    0

    0

    湖州市

    272

    3783

    绍兴市

    296

    3114

    金华市

    15

    93

    衢州市

    44

    361

    舟山市

    801

    5616

    台州市

    804

    15687

    丽水市

    252

    2930

    全省合计

    6613

    74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