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19〕194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象山县农机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我市农业农村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融合、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年(除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外),期满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论证,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农村发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制定绩效目标,监督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管理、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建设、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与服务、农村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帮扶等八大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农财两部门商定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食规模种植、种粮大户粮食收购、粮食种子收购和粮食高产创建等。
(一)粮食规模种植支出。对在我市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大(小)麦或水稻等粮食播种面积也在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和最高不超过5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种粮大户收购支出。对在我市从事粮食生产并向我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按规定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当年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粮食局、宁波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有关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政策文件执行。
(三)粮食高产创建支出。对承担市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超高产攻关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水稻和小麦高产高效示范方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优质稻米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旱粮基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
(四)粮食种子收购支出。对在我市从事粮食种子生产并向宁波市种子有限公司交售粮食种子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进行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当年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粮食局、宁波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有关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七条 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等。
(一)农业政策性保险支出。具体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金融办联合印发的文件执行。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品牌培育、生猪菜牛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屠宰环节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以及市级农产品监管系统升级维护等。
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出。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名单并验收通过的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创建名单和通过验收时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行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高新区补助10万元/年,其他12个区县(市)各补助20万元/年。对列入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场创建名单并通过复审的单位给予连续三年分别不少于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能力提升改造的经费支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监测能力提升。根据市农安办确定的市本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对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市级检测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核定的标准或招投标价格进行补助。根据市本级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需要,通过立项审批后,市级财政分年度安排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建设资金。
3.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品牌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认定、登记)和宁波区域公共品牌培育。根据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对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1万元;根据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对新整体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主体每个补助10万元,整体认定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每个补助5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认证文件或认证证书,对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续展3个或3个以上产品的,补助5万元封顶。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或登记证书,对新登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每个产品补助10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或证书,对新创建或续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个基地补助10万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创建名单和通过验收时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对列入市级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并通过验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列入创建名单和通过验收时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生猪菜牛屠宰环节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支出。对按市级要求开展“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的定点生猪、菜牛屠宰企业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定。市级财政按上年屠宰环节生猪、菜牛检疫出证的屠宰量等因素分配到县。
5.屠宰环节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出。对承担屠宰环节病死猪、家禽和菜牛无害化处理的定点屠宰企业和贩运业主,按实际无害化处理头(羽)数和不同类型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猪最高不超过960元/头,鸡鸭最高不超过6元/只、鹅最高不超过10元/只、菜牛最高不超过4000元/头、牛肉产品最高不超过20元/公斤,其中:市级设立的家禽、菜牛定点屠宰场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设立的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生猪资源化利用补贴按《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农发〔2018〕139号)实施。
6.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贮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点和养殖场(户),按实际无害化处理头数和8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助,中央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市级财政最高承担15%,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三)动植物疫病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强制免疫、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重大动物疫病扑杀以及动物耳标检疫印章以及市级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运行维护、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动植物检疫等。
1.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补助。对承担推广应用农村鼠害监测与处置、非化学防治、精准施药、生态修复等植保技术的农户、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或具有有害生物防治检测评估等经营范围的相关企业进行补助。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和最高不超过25元/亩的标准分配到县,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县自行制定。
2.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户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按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耕地面积和最高不超过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3.动物疫病监测支出。市级财政按各地承担市级动物疫病监测任务量为因素对县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进行补助。
4.强制免疫支出。对畜禽养殖场(户)所需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畜禽年饲养量折算成猪当量,每头猪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为1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不超过30%。
5.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支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2﹞125号)精神,对被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乡镇街道聘用为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市县两级财政按不低于2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6.重大动物疫病扑杀支出。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7.牲畜耳标采购支出。对承担牲畜耳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到养殖场(户)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按上年度牲畜饲养量和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招标采购价为标准进行补助。
8.家禽屠宰脚环采购支出。对在家禽屠宰环节实施家禽脚环佩戴,并按规定接受家禽屠宰检疫的家禽屠宰场,按家禽屠宰量和最高不超过0.2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9.检疫证章印制支出。对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章统一印制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按上年度检疫证章使用量和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招标采购价为标准进行补助。
(四)农业安全生产监管支出。主要用于护渔人队伍建设、海上渔船实操应急演练以及市本级渔业专项执法、防灾减灾无人机监视监测、渔山南韭山雷达系统更新改造、渔业船员考试换证、海上渔船航线或水域风险评估与管控、渔船海难救助、船载执法艇更新、农业执法宣传、渔业安全监管系统升级维护等。
1.护鱼人队伍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市本级和象山县组织护渔船协助参加市外海护渔巡航任务,市级财政对参与护渔巡航任务的船只单位进行补助,补助用于巡航船燃油费、外包劳务费、船舶租赁费及船舶、人员保险费等。
2.海上渔船实操应急演练支出。市级财政对承担并组织开展市县联动年度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县进行补助。
3.推进渔船组织化管理支出。对渔船数量在50艘及以上、并通过考核合格的本地渔船安全生产基层管理组织按照渔船数量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奖励。
4.渔业安全管理海上巡航支出。应市渔业安全管理统一执法要求,对县级中国渔政船到市渔业安全管理海上航道执行安全执法巡航任务的,市级财政定额补助资金50万元/年。
第八条 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两区污染治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产卵场保护区管护以及市本级农业污染源普查、象山港表面垃圾清理等。
(一)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等。
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对利用粮食、茭白等农作物秸秆进行全量利用示范方建设、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利用等企业,按秸秆资源化利用量和最高不超过1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支出。包括有机肥推广应用、配方肥推广应用、沼液配送及就地消纳补助。主要对应用颗粒有机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有机肥推广应用量和最高不超过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推广 应用配方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配方肥推广应用量和最高不超过3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承担沼液配送服务企业,按沼液配送量和最高不超过1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批准实施沼液就地消纳示范试点建设的种植户或养殖场,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支出。主要用于土壤污染检测和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对通过省统一招标入围并承担市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监测点监测任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实施地农户,按监测点数量和类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农业“两区”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每年最高不超过0.6万元/个,综合监测点每年最高不超过0.9万元/个,监测点所属农户损失每年最高不超过0.1万元/个。对列入省级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县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承担市级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试点任务的县,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点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产卵场保护区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对韭山列岛产卵场保护区、渔山产卵场保护区两个省级产卵场保护区实施管护、落实禁渔制度、执法巡查、生境修复以及资源调查监测和效果评价等。
第九条 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建设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渔港建设、渔船更新改造、屠宰场建设、农机购置、种业发展以及市本级农业技术推广等。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农田地力提升以及市本级农田建设规划编制、耕地地力检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
1.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田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输配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材料、设备购置、施工以及项目前期、工程招投标、监理等。中央财政按1000元/亩进行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不高于400元/亩。具体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地力提升项目建设和监测。对承担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任务的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按提升面积数300元/亩进行补助,在项目启动和建设到期时各补助50%,建设期为四年,2019年结束。对承担市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县级农业部门,按承担市级监测点数量和类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动态监测点最高不超过800元/个。
(二)渔港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标准渔港、避风锚地、渔港设施维护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对承担三级渔港建设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渔港建设总投资的50%以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定点屠宰场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屠宰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全市生猪屠宰场布局规划,对经立项审批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市级生猪屠宰场按投资额的4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对列入全市现有屠宰场改造提升计划的畜禽定点屠宰场,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
(四)农机购置支出。主要用于农机购置、新型农机具推广应用、拖拉机报废补偿、“机器换人”示范创建、农机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及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等。
1.农机购置支出。对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机具,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分别实行定额补贴和累加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文件执行。
2.新型农机具推广应用支出。对推广应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外但列入我市特色农产品生产作业的新型农机具的购机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该型农机具平均价格的30%进行补助。对符合产业需求,并能解决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瓶颈而引进的本地区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购机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购机价的50%进行补助。
3.拖拉机报废支出。对拥有我市牌照老旧拖拉机实施提前报废和到期报废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补助。到期报废的补助标准为:14.7马力以下拖拉机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台,14.7马力以上拖拉机补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台;提前报废的补助标准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
4.“机器换人”示范创建支出。对列入浙江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创建并创建成功的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示范县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个(含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主导产业示范县30万元/个,示范乡镇(园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
5.农机作业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对达到市级示范创建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宁波市区域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宁波市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建设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5家(含)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功能培育相应建设标准的农机社会化生产作业服务组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万/个、10万/个、20万/个进行奖励。
6.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及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支出。对实施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示范面积大小进行分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示范面积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个,示范面积10000亩以上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对引进或研发关键薄弱环节机械化装备,实施水稻以外其他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考核合格后,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进行补助。对开展水稻机插“1+N”叠盘育供秧示范项目,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育秧场地、全年水稻叠盘育供秧能力达到6000亩、实际育供秧面积40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项目完成通过考核后,按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进行补助。对承担市级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进行补助。
7.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标准化农业连栋钢架大棚进行补贴,补贴办法按宁波市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补贴方案执行。
(五)种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农业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研发推广、种业创新团队及人才引进、种质资源保护、后备母牛繁育、生猪良种冻精采购、农作物新品种展示、渔业增值放流以及市本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奶牛良种冻精采购、动植物资源保护宣教与救助等。
1.农业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研发推广、种业创新团队及人才引进、种质资源保护等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研发和推广、种业创新团队及人才引进、种质资源保护等。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宁波市种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种办[2018]1号)执行。
2.后备母牛繁育支出。对繁殖饲养后备母牛的奶牛养殖场,按照上年末后备母牛数量和标准进行补贴,市县两级财政合计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过500元/头。
3.生猪良种冻精采购支出。对实施能繁母猪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按购买符合资格条件的种供猪场精液数量和每瓶精液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瓶精液最高不超过1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元。
4.农作物新品种展示支出。对承担市级农作物新品种展示任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进行补助。
5.渔业增值放流支出。主要用于宁波近海海域水生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改善,助推宁波渔场修复振兴,重点增值放流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日本对虾、梭子蟹等苗种。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对承担增值放流任务的县或市级单位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2号)及年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与服务支出。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农业领域大学生创业就业、农业农村信息监测点建设以及市本级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参加部省市农业会展、市农业实验场社区社会属地化改革等。
(一)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化创建、品牌培育、境外参展、贷款贴息以及市级农业内外贸经济统计分析等。
1.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化创建支出。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国家级30万/家、省级20万/家。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万元/家,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5万元/家,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8万元/家。
2.农业品牌培育支出。主要用于市级以上名牌农产品、专利发明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名牌农产品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市级2万元/家、省级4万元/家、国家级8万元/家。对获得专利发明的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每项专利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3.农业境外参展支出。对当年列入省、市境外参展计划且到会参展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省农业农村厅核定的实际参展缴纳展位费进行补助,其中:市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补助1个展位费用、省级及以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补助2个展位费用,每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6万元。
4.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支出。对已获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宁波市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领域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等用于农业生产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利息(利率按发放补贴时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50%进行贴息补助;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用于生猪生产的银行贷款,按年利率3%进行贴息补助。单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年。
(二)农业领域大学生创业就业支出。具体补助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7号)文件另行制定。因具体补助政策尚未出台,暂按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工商注册家庭农场数量、大学生创业就业数量和2016年耕地面积等四个因素分配资金。
(三)农业农村信息监测点建设支出。对列为农经观察点的农户、股份经济合作社记账人员和乡镇(街道)记账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农户最高不超过300元/户,股份经济合作社最高不超过600元/个,乡镇(街道)最高不超过800元/个。对承担市级农作物病虫害测报点建设任务的县级农技推广(植保)部门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进行补助。对承担稻麦苗情监测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进行补助。对承担蔬菜瓜果监测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0.5万元/个进行补助。对承担种植业肥药使用情况监测的农户按最高不超过0.1万元/点进行补助。对承担市级畜禽生产价格、动植物疫情等监测任务的种养殖场(户)、野生动物园,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农村产业发展支出。主要包括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含田园综合体建设)、农家客栈(民宿)集聚村建设、林特休闲体验园建设、绿色畜牧场建设以及市本级海水池塘养殖基地建设、种质资源圃建设、畜牧危旧房改造等。
(一)现代农业园区(含田园综合体)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我市都市农业“152211”工程建设,具体按照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都市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农发﹝2018﹞132号)执行。
(二)农家客栈(民宿)集聚村建设支出。用于农家客栈(民宿)集聚村创建,包括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改造和乡村旅游形象提升等。采用项目法分配,按财政资金竞争性办法对民宿项目绩效较好的区县(市)进行补助。市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高于投资额的 40%,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70 万元。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村不再重复补助。
(三)林特休闲体验园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最美茶园、最美果园、最美花园等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坚持“先建设、后验收、再补助”的原则。市级财政对通过验收的每个林特休闲体验园按照不高于总投资50%的比例、补助总额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绿色畜牧业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美丽牧场创建和畜牧园区建设等。
1.美丽牧场创建支出。主要用于牧场“洁化、绿化、美化”改造,微生物发酵床改建,智能化、生态化设施设备改造等。按各县饲养规模和养殖场数量确定补助标准,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美丽牧场具体扶持方案由各县自行制定。
2.绿色畜牧园区建设支出。按照全市新建绿色畜牧园区规划布局,主要用于支持象山、宁海、余姚等沿海围垦滩涂新建绿色畜牧园区,市级财政按照园区内生猪年出栏能力(其他畜禽按比例标准折算)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万头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园区最高补助额度800万元。绿色畜牧园区具体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方案由各县制定。
第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支出。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分类创建、农村生活垃圾示范乡镇(街道)、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区县及城郊十园建设。
(一)美丽乡村分类创建支出,根据《宁波市新农村建设专项---美丽乡村分类创建、垃圾分类、美丽乡村示范县实施方案》,按照风景线、示范乡镇、示范村的创建评价指标,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相关的项目建设支出。具体扶持标准由县级制定。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创建支出。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街道)创建以“六有”和“四分四定”为评价标准,市级财政对完成创建任务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乡镇购买机器(设备)、清运车、垃圾箱、垃圾袋、设施用房及智慧管理监控系统建设等。
(三)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创建奖励支出。市级财政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美丽乡村示范县,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四)城郊十园建设支出。市财政安排6000万元资金给予奖励补助,专项用于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村容村貌提升工程和环境整治提升工程。
第十三条 农村帮扶支出,主要用于区域村庄整治、下山移民、低收入农户帮扶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
(一)区域村庄整治支出。主要用于奉化、余姚、宁海、象山四个区县(市)内原“16+3”区域尚未实施整治建设的部分行政村。主要用于危房拆除、保留房整治改造、村内道路建设、村庄绿化公共休闲设施建设、村内河道整治保洁、村级便民服务文体中心改造建设、村级集中养老设施建设等。市级财政对列入整治范围的行政村按村均 150 万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下山移民支出。用于原“16+3”区域和四明山区域实施整村搬迁下山移民。对移民搬迁的农户按1.5万元/户给予补助,对集中安置下山移民小区的,按搬迁户数户均 5000 元对移民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进行补助。
(三)低收入农户帮扶支出。主要用于基层党员干部帮带项目开发、低收入农户和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的经营实施主体小额贷款贴息、来料加工吸纳以及其他帮扶举措,具体扶持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支出。主要扶持对象为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项目,优先扶持有市场前景的产业项目和物业经济项目。单村实施的项目每村市财政扶持一般不超过60万元,多村异地集中联合新建或购买的项目按村数扶持,每村扶持不超过80万元。市财政扶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符合条件的村补助政策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财政供养人员支出预算缺口等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校、社会团队等。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用直接补助、先建(购)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已明确的,按确定的支持方式执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明确扶持方式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使用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和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和工作成效等。工作任务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不同的工作任务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工作成效主要以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
约束性任务为国家、省市政府明确的农业农村发展重大项目任务,并按规定直接兑付到农民(或农户)的政策性补贴,具体包括粮食规模种植补贴、种粮大户收购补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屠宰环节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农业政策性保险(包括渔业)补助、下山移民补助等任务。
指导性任务是指直接兑付到农民(农户)的国家、省市扶持项目外,其它用于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特定的工作任务和创新性任务。
第十九条 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农业农村基本建设类项目和示范创建类项目。竞争性项目存在数量少、非普惠的性质,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并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单位。专项资金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并进行资金分配。主要包括省级以上农业园区(田园综合体)创建、渔港建设、渔船更新改造、林特休闲体验园建设、绿色畜牧园区建设等五类项目。
预算“二上”编报时,所有竞争性项目必须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批程序,并明确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宁波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十三五”宁波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宁波市“十三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宁波市“十三五”现代渔业发展规划》、《宁波市“十三五”林特产业发展规划》等以及国家、省市出台的农业农村扶持政策,并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合理提出下一年度计划任务,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上报的计划任务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分区(县、市)预算安排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和市财力状况,确定下一年度预算资金额度。
第二十二条 为增强县级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加快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根据“二上”农业农村发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财政局于12月15日前提前下达70%的农业农村发展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待进入下一预算年度后,再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一个月内,应向市农业农村局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部门预算指标后提出当年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方向的各县(市、区)分配建议,函报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建议函等,在收到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函后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在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竞争性分配的项目资金不允许统筹,按项目法进行管理。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允许项目之间资金统筹,实行市县财政跨年度结算;统筹使用指导性任务之间资金,市、县财政不再实行跨年度结算,县级部门在完成市定指导性目标任务后,年度资金仍有结余的,可将指导性任务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其他农业农村创新性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转结余的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情况,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在收到市级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后60日内,明确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计划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好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好审核关,并落实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制度,按要求对需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政策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各县、县是指区县(市)、杭州湾新区、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象山县农机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农业是指种植业、林特产业、畜牧业和渔业。动植物是指植物、畜禽动物和水生动物。农产品是指种植业、林特产业、畜牧业和渔业直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其他已印发的相关农业农村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