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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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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25 14:20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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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配套政策文件制定计划,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委托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负具体承办,制定了《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一个具体举措,是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于促进和加强我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背景

    目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及管理工作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考虑到城乡协同发展, 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置”。但是该条例对于厨余垃圾处理终端布局、建设、工艺要求、竣工验收、运维监管、主体职责等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及工艺要求、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做出相关规定,共计四章二十四条。《办法》针对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资源化处置全过程,明确了各主体职责,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编制依据及引用规范和标准

    编制依据,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引用规范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3706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有机肥料》(NY525-2012)、《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NY/T2371-2013)、《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沼肥》(NY/T2596-2014)、《农村户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NY/T90-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DB33/T2030-2018)

    、《农村生活垃圾阳光房处理设施技术与管理规范》(DB3301/T0261-2018)。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四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及工艺要求、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对农村厨余垃圾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级组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农村厨余垃圾应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是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及工艺要求,共6条,明确了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处理工艺选择,规定了产出物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标准。

    第三章是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共4条,明确了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模式、处理规模选择、工程建设程序及竣工验收流程。

    第四章是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与监督管理,共10条,明确了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的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台账制度及奖励措施等各环节要求,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