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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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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24 16:55
  • 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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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甬党办〔2018〕5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制定了《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宁波市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2019年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宁波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宁波市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农村经济信息监测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6个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国家、省市各项畜牧兽医扶持政策落实和项目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起草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19年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总体思路

    坚持把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高水平的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循环链、监管链,作为我市畜牧业资金扶持和补助的主要方向,持续打造生产布局优化、养殖技术领先、经济效益稳定、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畜牧业转型升级新路子。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附件1),按照各地标准猪年饲养量、畜禽屠宰量等生产性指标以及各地特有任务目标综合测算。各地可在完成任务清单且不降低国家、省市规定补贴标准前提下,在畜牧兽医工作任务范围内统筹使用相关资金。

    (三)主要内容

    1.支持绿色畜牧业发展。一是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24号),按照建设“一批美丽生态牧场、一批农牧结合示范园区、一批农牧结合服务组织、一条新型产业体系和一套有效运行机制”的要求,继续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二是按照《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省级美丽牧场验收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17〕48号)继续创建一批美丽生态牧场。三是加快推进“高标准、现代化”绿色畜牧园区和农牧结合生态牧场建设,争取项目早规划、早落地、早开工。四是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示范 千场提升”行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4号)要求,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线上防控平台建设任务,不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线上线下长效监管机制。五是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牧对接的绿色循环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58号)要求和标准,继续推进绿色循环体建设。六是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6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后备母牛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391号)有关要求,做好生猪良种和后备母牛补贴工作。同时,继续做好北沙牛等优质地方特色畜禽品种的保种工作。七是进一步强化畜牧业统计监测,指导畜禽生产价格信息定点科学、规范填报统计信息。八是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做好国家标准化示范场、省级数字化牧场、抗菌素减量化行动等示范主体的创建工作。

    2.支持动物疫病防控。一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各地要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和疫病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指标。设立动物疫情监测点,评估禽流感、口蹄疫等各类重点疫病风险等级。严密跟踪非洲猪瘟等病原流行动态,建立洗消中心,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鼓励各地以购买服务等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防控及监测体系效能,全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二是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农办财〔2012〕51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员检疫员补助,完成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站示范窗口创建。三是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强制扑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等文件要求,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防性强制扑杀、生猪规模养殖环节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相关补助工作,坚决防范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3.支持畜禽屠宰行业规范发展。一是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对屠宰企业建立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等进行补助。二是推进畜禽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加快提升全市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三是深化家禽净膛“杀白”上市,支持企业规范生产、诚信经营,继续做好家禽脚环和无害化处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家禽净膛实施补助。四是规范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屠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五是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严格按照抽检比例要求,做好生猪、菜牛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工作。

    (四)补贴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细化补助方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特别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机制。

    二是要求各地强化政策公开。各地要及时将相关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强化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是要求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务必认真对照本区域任务目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本通知适用于2019年度宁波市畜牧兽医专项扶持资金的实施及补贴工作。

    二、2019年宁波市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确保2019年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起草了《2019年宁波市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总体思路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加强渔业综合管理、强化渔业安全监管、提升渔业公共服务能力作为我市渔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扶持和补助的主要方向,进一步优化渔业生产结构,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推动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根据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渔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任务予以资金扶持和补助。有关区(县)可在完成任务清单前提下,在渔业渔政渔港工作任务范围内统筹使用相关资金。

    (三)主要内容

    1.支持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按照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设立浙江近海主要经济鱼类产卵场保护区的通告》要求,落实对韭山列岛产卵场保护区、渔山产卵场保护区的管护措施,严格禁渔制度,加强保护区的执法巡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修复和生态养护,强化保护区资源调查监测和效果评价工作。二是开展海洋捕捞抽样调查试点,以海洋捕捞渔获量、捕捞力量、作业结构、资源利用结构和渔场变迁等为分析点,分析海洋捕捞信息,掌握海洋渔业资源变化、海洋捕捞生产成本变化以及捕捞效益分配情况,为制定渔业行业发展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2.支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一是按照《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承办2019年度全市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市、县、乡镇三级组织指挥和应急联动能力,不断完善海洋渔业船舶海上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处置程序。二是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9号) 、《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举一反三工作制度(试行)》精神,继续推进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完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解决渔船安全管理“低、小、散、弱”等突出问题,增强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渔船渔民安全管理水平,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成为渔船管理的“桥头堡”,打通渔船管理的“最后一海里”。三是按照全市年度海上安全巡航计划,安排渔政船开展任务海区及主要商船习惯航道海域安全巡航,对在航道以及船舶习惯重点航路上开展捕捞作业的渔船进行劝离等,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航行、停泊、作业等行为。四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继续深入开展“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组织由护渔船组成的外海护鱼队伍开展护渔巡航和渔业资源保护宣传,缓解海上执法人员的不足。

    3.支持渔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对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系泊、监控、供电、照明、给排水、消防、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工作要求

    有关区(县)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要强化对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宁波市渔业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2019年宁波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进一步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科技推广工作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领和放大作用,明晰市级部门工作职责,提高使用效率,防范财政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通知》(农机发〔2019〕4号)、《农业部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的意见》(农机发〔2015〕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19号)及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2019年我市农机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在2018年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实施方案包括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和创建补助类项目两大类。

    1.政策性补贴类项目

    政策性补贴类项目包括农机购置补贴累加补贴项目、新型农机试验示范和推广和拖拉机报废补偿项目。

    一是农机购置补贴累加:即在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同时再享受宁波市级补贴,补贴机具为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补贴额按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测算。

    二是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项目今年方案和去年方案除补贴品目、产品准入条件外,基本无差别。补贴品目的确定是在去年底至今年初到各区县(市)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区县(市)意见和上报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综合汇总后,按照需求量多少、区县(市)广泛需求度按序确定。2019年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项目补贴品种为毛豆收获机、枝条粉碎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农产品烘干设备、牧场空气综合治理设备、收割打捆一体机、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自动化装配粮仓、果园作业平台和自走式多功能施肥机共计10个品目。跟2018年相比,增加了果园作业平台和自走式多功能施肥机,并将农产品烘干设备中的分档草莓真空烘干设备调整为樱花烘干设备,所有品目的补贴额均按不超过上年平均售价30%测算。在产品准入的条件上,参照去年新出台的中央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政策,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新产品试点、我市新型农机政策及新产品企业实际情况,对产品准入条件进行了完善;要求新产品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切实排除假冒伪劣产品。中央新产品、浙江省新产品政策要求和我市历年要求基本类似,我市在产品准入的政策上走在了试点前列。

    三是拖拉机报废补偿项目今年政策与去年大致相同,报废补贴项目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以上(含14.7kw)拖拉机3500元/台。

    2.创建补助类项目

    创建补助类包括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农业领域“机械换人”示范创建、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及其他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和水稻机插“1+N”叠盘育供秧示范项目。

    一是农机服务体系创建项目。按照2018年度市财政局关于小散资金整合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建设必需的实际情况要求,取消了“系统示范”(每个3万元)创建和“维修示范”创建(每个2万元)两个项目。2019年仍在实施的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奖励标准为:(1)“农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奖励5万元。⑵“提质工程”项目:对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⑶“区域性农机化服务中心”项目:达到规定建设标准的奖励10万元。⑷“功能培育”项目: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功能培育规定标准的,分别给予5万、10万、20万奖励。(5)“农机作业服务公司”项目:达到规定要求的奖励10万元。具体创建验收标准进行了微调完善。

    二是农业领域“机械换人”示范创建

    是为配合全省开展的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的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行动新设的专项资金。“机器换人”示范创建及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每个10万元,浙江省农业领域“机器换人”示范县(选3个产业综合型创建)每个50万元、浙江省农业主导产业“机器换人”(选1个主导产业创建)每个30万元、“机器换人”示范乡镇(园区)每个15万元、示范基地每个4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资金根据各区县(市)创建目标任务分年度预拨奖励资金,按照“先创后验、验后再奖”的原则拨付奖励资金,即只有通过农业农村部及省农业农村厅示范创建评审认定通过后,方可拨付奖励资金。我市计划创建浙江省“机器换人”综合示范区县(市)3个以上、浙江省主导产业示范县6个以上、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县(市)8个以上,机器换人示范乡镇(园区)19个以上、示范基地53个以上。截至2018年底,我市创建浙江省“机器换人”综合示范县(市、区)3个,创建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县(市)6个,机器换人示范乡镇(园区)19个、示范基地44个。

    三是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及其他特色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

    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与2018年农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无变化。扶持标准按照总投资不超过40%补助(项目自筹经费的比例应占项目全部经费的60%以上)。2019年,各区县(市)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做好项目课题调研,选择了在茶叶加工、果蔬加工包装、艾草、山茶油、蘑菇等农作物上应用物联网、智能控制技术,引导智能、高效的农机装备加快发展。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通过农机科技项目实施,强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加强农机技术储备,大力推广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机化新技术,着力解决我市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播种、收获,农产品加工等农机化发展的主要环节关键技术问题及农机化基础设施设备,以项目促进农机科技兴机。

    其他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实施周期依然为1-2年,实施方案与去年基本一致。2019年主要实施食用菌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要求示范面积10000平方以上,制包上架、出菇培养、废包处理机械化水平达到80%以上的补贴20万元。该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所需的机械装备的引进、试验与示范推广。

    四是水稻机插“1+N”叠盘育供秧示范等项目

    要求项目补贴对象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育秧场地,全年水稻叠盘育供秧能力达到6000亩以上,实际供秧面积不少于4000亩。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考核合格的经营主体给予个主体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推广水稻集中育秧所需的机械装备或物质。

    (三)实施时间

    该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宁波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2018年,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甬党办〔2018〕55号),进一步培育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我们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加大经济薄弱村扶持力度,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创新发展方式、拓展增收渠道、完善经营机制,努力增强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培育村级集体经济稳定收入来源,加快实现富民强村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市所有行政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是补助对象。重点扶持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今后2年列入撤并或整村拆迁改造计划的村暂不列入。

    二是申报条件。各地应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重点和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未列入项目库的一律不得申报。申报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项目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讨论通过,由镇(乡、街道)牵头的联建项目(“飞地”抱团发展项目)必须充分论证,应由镇(乡、街道)领导班子决议通过。(2)项目投资规模适度、产权清晰、预期年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财政资金投入额的7%。(3)项目相关手续齐全、产权清晰。(4)项目建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新举债。

    三是申报程序。(1)项目申请。拟申报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填写村集体经济扶持项目申请表。(2)项目初审。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力量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开展实地考察、评估。初审结果进行公示3 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申报实施项目上报区县(市)农业农村局。(3)项目审核。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镇(乡、街道)初审后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4)项目备案。区县(市)审核同意后,将宁波市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备案汇总表、项目申请表、集体经济投资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股份安排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是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县(市)发展村集体经济造血功能项目,优先扶持有市场前景的产业项目和物业经济项目,特别是由区县(市)、镇(乡、街道)牵头组织若干个行政村抱团异地联建、联购的产业和物业经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以区县(市)、镇(乡、街道)为单位,多村联合组建的集体经济投资经营公司建设的发展项目。(2)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地或异地新建(购买)用于出租的物业项目,尤其是“飞地”抱团发展项目。(3)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特色产业项目。(4)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的民宿项目。(5)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混合制项目(6)盘活农村土地等资源增收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偿还乡镇债务、修建办公楼堂馆舍、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个人津补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以外的项目配套,其它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不相关的支出。

    五是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单村实施的项目每村市财政补助一般不超过60万元,多村异地集中联合新建或购买的项目按村数补助,每村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六是项目实施及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要求,规范扶持项目实施。其中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预决算、规范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加强指导督促,确保项目实施落地。项目完工后,由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七是资金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按预算拨付程序一次性下拨。(1)实行专款专用。(2)项目资金公示制。村级组织或实施主体要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村民和相关部门监督。(3)项目绩效管理。区县(市)、镇(乡、街道)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4)资产监管。以村为单位新建或购买的物业资产,权证直接做到村。抱团建设、联合购买难以分割的,办理共同共有权证,但必须附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认定的股权证书。参股合作的项目,应明确各村所占股权份额,对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份额,应明确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共同所有物业资产一般由镇(乡、街道)牵头,制订经营章程,明确相关村的责、权、利及操作规程,收益按股分配到村。区县(市)级抱团项目,可由县统一管理。财政资金扶持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形成的物业资产不得担保。

    (四)政策适用时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五、宁波市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深刻认识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和阶段,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指示。2019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 6号),明确要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经研究,我们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浙农经发〔2013〕1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目标

    推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激发各地创建家庭农场的积极性,着力创建一批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管理、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管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和生产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是补助对象。上一年度获评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本市家庭农场。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年度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为准。

    二是补助标准。对上一年度评上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财政奖补,已经享受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补助的不予补助。

    三是补助程序。各地积极组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上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文件,确定奖补名单。拨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下拨到获评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19年开始实施。

    六、宁波市农村经济信息监测点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及时了解掌握我市农民收入、农民负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加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动态监测,根据《关于建立农村经营管理观察体系的通知》(甬农发〔2010〕27号)文件,决定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经济信息监测点,并给予资金补助。结合实际我们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是农村经济信息监测点设置。农村经济信息监测点由36个乡镇(街道)、72个村、720户农户组成。各级要结合统计指标选择有统计意义、有代表性的点作为监测点。(1)乡镇(街道)监测点:江北、镇海、北仑各选2个乡镇(街道),海曙、鄞州各选3个乡镇(街道),奉化选择4个乡镇(街道),其余区县(市)各选5个乡镇(街道),共36个乡镇(街道)为监测乡镇(街道)。(2)监测行政村。每个监测乡镇(街道)各选2个行政村,共72个监测点。(3)监测户。每个监测村选择10户农户,其中纯农户(一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3户、兼业户4户、非农户(一产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3户,共720户监测户。

    二是监测点统计工作。监测点监测报表分村、户两套报表。各地按账号登录浙江省农经统计年报平台,在网上直接上报。监测村和监测户报表按季度报送,在每年的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上报。监测点统计分析报告在统计数据上报后3日内通过农民信箱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是管理职责。县级负责落实监测乡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指导,按时审核、汇总、上报数据,撰写分析报告。监测乡镇负责落实监测村,指导村、户做好数据记账,按时汇总、审核、填报村户报表数据,并上报县级。监测村负责填报村监测表;负责选择监测户,指导、督促监测户记好家庭收支流水账本,填报户监测表,汇总上报乡镇。监测户负责做好家庭收支流水账本记录,认真填写记账本和户监测表,及时上报村级。

    四是经费补助标准。各级监测点补助经费标准如下:乡镇、村级组织、农户每年分别补助800元、600元、300元。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19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