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19〕1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农机局(站),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时的应急管理队伍、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进一步推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的较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或机耕道路等场所在停放、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3.2凡宁波市境内发生的,属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应急处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4.1以人为本原则,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公正执法、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1.4.2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预防为主原则,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农业机械事故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等级标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Ⅱ级(重大)农机事故、Ⅲ级(较大)农机事故和Ⅳ级(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体系
市农业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事前防范、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由市农业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农业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市农机总站站长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事故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
市农业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农机安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的设备、物资、车辆的储备,向社会公布宁波市农机事故报警、应急管理电话:0574-89385517(白天);0574-89385621(晚上及节假日);手机18606869818;传真:0574-87341820,0574-89385518,并保持通讯畅通。
3.2机构及职责
3.2.1现场指挥组
宁波市农业局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市农机总站分管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的副站长分别任副组长,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负责人以及先期抵达现场的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为成员。
3.2.1.1掌握事故全面情况,确定Ⅲ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或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要保护现场,把握动态,确定抢救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和恢复秩序。
3.2.1.2组织协调其他工作组按照预案实施抢救工作,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等情况。做到判断准确、疏散有利、救援有力、处置果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协助处理涉及事故的危害,把事故损失或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2.1.3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通告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3.2.1.4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事故处理组
宁波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负责人为组长,市公安驻农机警务室常驻民警、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科负责人、县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中队)民警以及镇乡(街道)农办、行政村(社区)或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组。
3.3现场处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3.3.1组织伤员抢救。需要抢救治疗的费用,由肇事嫌疑人、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如果肇事人逃逸或一时难以确定责任的,而肇事农机投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预付;如肇事农机无投保的,可以通知市、县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3.3.2保护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照片取证,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搜集散落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3.3.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3.4对造成供电、通讯、水利和交通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3.3.5在事故现场可以使用酒精测试手段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3.3.6对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作业或转移的,或涉假牌假证的,可以依法扣押农机及证件。
3.3.7登记和保护、保管遗留物品。需要对农机、物品、痕迹、人体损伤、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3.3.8及时填写《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告》,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做好事故责任认定、恢复生产和交通秩序维护。
3.3.9组织对伤亡人员身份确认,适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3.10按有关规定,在市农业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事故理赔、善后处理工作。
3.4后勤保障组
市农业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为组长,计划财务处、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镇乡(街道)农机干部、保险公司业务骨干组成后勤保障组。
负责做好农机事故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器材、物资、车辆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交通、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3.5专家咨询组
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由市、县两级农机监理、公安交警、安监、交通、消防、卫生、保险等部门业务专家组成,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6宣传报道组
市农业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为组长,市、县农机部门及乡镇(街道)业务骨干等组成。负责事故及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新闻信息发布和材料的起草、统稿、审稿,接待、协调安排有关新闻媒体单位和记者。
4.事故报送
4.1事故报送要求
4.1.1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或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4.1.1.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4.1.1.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1.1.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1.1.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1.1.5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4.1.2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当立即向辖区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抄报宁波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必要时,县级农机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农机较大以上事故快报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省农业农村厅农机事故报告值班电话:0571-86757989,手机:13588138718,传真:0571-86757991;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10-59198660,手机:13911035972,传真:010-59198600。
4.1.4农机较大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为保证农机较大以上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地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1.6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驻农机警务室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事故信息,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确定属于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及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勘验、检验、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农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事故,应立即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及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联系。
4.1.7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告后,还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内容:
4.2.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4.2.3事故的简要经过。
4.2.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5已经采取的措施。
4.2.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县、市两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报告或收到相关肇事案件呼救情报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和Ⅲ级应急响应。
5.2响应程序和处置
5.2.1接到事故报告后,辖区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安全监理科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并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安监、公安、卫生、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5.2.2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以及安全监理处主要领导及业务骨干,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县级政府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5.2.3在应急处理程序中,县级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前,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开展工作。
5.2.4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其他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2.5在进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图并书面记录证人证词,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6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2.7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5.2.8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辖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9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做好省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领导、专家的接待工作,接受事故应急处置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上级领导、专家对事故救援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3事故现场勘查
5.3.1现场勘查
5.3.1.1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采集痕迹、物证)等若干工作小组。
5.3.1.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5.3.1.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5.3.2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对尸体的处理以及和农机具、牲畜等财物的转移、妥善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无误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对尸体身份难以确认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5.3.3事故责任认定
5.3.3.1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5.3.3.2事故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5.3.3.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4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研究,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6.后期处理
6.1善后处置
现场指挥组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2事故调查
6.2.1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市农机总站要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总结事故性质、明确责任、查明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2.2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建立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等“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认真查明分析事故原因,仔细倒查各个工作环节。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处理,采取预防措施。
6.3事故预防
对于已发生的较为典型、情节严重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案例,市农机总站应召开全市农机事故现场会,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发生的特点、因果关系、查明违法事实,明确事故责任,印发通报,警示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保障措施
7.1基础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24小时通讯联系制度,确保农机事故电话报警渠道畅通。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消防、保险等机构,调集急救力量,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7.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7.2.1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配备和落实农机事故处理应急专用车辆、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2.2市农机总站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促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科学应对,有效处置的能力。在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提高农机从业人员自身救援能力。
7.3经费保障
7.3.1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相关物资、器材的准备。一旦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需要抢救治疗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费用由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农业机械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通知保险公司;肇事人和农业机械所有人垫付抢救治疗费确有困难的,商请市、县两级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解决。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农机化技术学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中,设置应急救援、现场急救常识的内容;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应急处置的业务技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2演练
市农机总站要指导、协调、督促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预案修订和应急救援演练的组织工作,提高各级农机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乡、村及合作社等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作业经营服务组织开展农机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基层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8.3奖励与责任
8.3.1对在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中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8.3.2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1应急预案制定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制订,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9.2维护和更新
各区县(市)农机部门制订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宁波市农业局备案。
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根据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农业局及时修订、完善。
9.3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甬农发〔2016〕151号)文件同时废止。